Company’s Winding Up 公司清盘


公司清盘(‘company’s winding up’) 对公司的影响巨大。一旦公司被清盘,公司将由清算师 (‘liquidator’)接管。公司的商业运作将会被中断,董事们也失去了他们的主导权。总之,清盘若执行,公司再也不会像以往一样能够正常运作。


很多公司之所以会面临清盘,其中一个较普遍的原因是公司处于经济困境,无法偿还债务。一直以来,公司清盘的数量都是不减反增。而这次的大流行病蔓延和管制令执行对企业所带来的冲击将会增加公司清盘的数量。


然而,采取清盘行动不是件简单的事。尤其是通过法庭采取的清盘行动(court’s winding up) 。此行动相关的法律所阐明的条件;规则;和程序都必须一一遵守。通过此文章,我会与你分享通过法庭采取的清盘行动 (court’s winding up)当中的两项重要的细节。


根据2016年公司法令,第465(1)(e)  466(1)(a)条文,债主若因为债户公司无法偿还债务(‘inability to pay debt’)  而要对此债户公司采取清盘行动,在还未向法庭申请此行动之前,是需要先给债户公司发出书面清盘通知(‘winding up notice’)。一旦此通知成功移交给债户公司,债户公司是必须在 21天内给予回复或是偿还债务。如果债户公司没有这么做,债主才可以以债户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为由,向法庭提交清盘行动申请。


至于是什么情况属于债户公司无法偿还债务(‘inability to pay debt’),就需要参考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条文。其中,第 466(1)(a)条文清楚阐明了如果债户公司无法偿还由政府所指定的债务数额。而根据26/1/2017年的联邦政府公报 (‘Federal Government Gazette’),那所谓指定的数额是必须超过10千马币。若有这种情况产生,才能应用 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a)条文采取清盘行动。


然而,为了减少因为疫情蔓延和管制令再延长至28/4/2020所引起的公司被清盘的数量,大马公司委员会(‘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10/4/2020  发布了一个公告。公报指出,大马公司委员会决定把原本的10千马币提升至50 千马币。换言之,如果债主要应用2016年公司法令第466(1)(a) 条文采取清盘行动,必须是债户公司无能力偿还50千或以上的欠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此行动。而这项更改将会有效至今年年底。


通过相同的公告,大马公司委员会也决定作出另一项更改。也就是,债户被允许在6个月的期限内给予债主发出的书面清盘通知的答复。而这项更改已于 21/4/2020 刊载于公报,纳入在Companies (Exemption) Order 2020 下的指令。公报也清楚说明,这指令将从 23/4/2020开始生效至31/12/2020。依据此公报,我个人认为由大马公司委员会所作出的更改不会影响和适用于已经在公报之前所进行着的清盘行动和所发出的清盘通知。


无论如何,大马公司委员会所作出的更改的用意是为公司减低经济负担。这也意味着债户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来应付偿还债务的问题。可是,这项更改的实行并没有让债主从中受益。一些原本打算通过法庭采取清盘行动的债主也会因为这项更改,从新考虑是否要采取此行动或甚至打消这念头,转移目标在其他法律行动来迫使债户公司偿还债务。